修定之证得及其它
(一)轻安得定
修定经过九住心(初内住心、二续住心、三安住心、四近住心、五调伏心、六寂静心、七最极寂静心、八专注一趣心、九等持住心)而达到等持住心时,即定心不加功用,能自然地依于所缘境任运地相续运转,这便是成就了欲界定。如《瑜伽》卷13云:“或有缺轻安故,名非定地,谓欲界诸心、心(所)法。彼心、心(所)法,虽复亦有心一境性,然无轻安含润转故,不名为定。”若在此基础上生起了身心轻安,才算得定,也就是获得了未至定或色界所摄的初禅近分定。《瑜伽》卷32中说:“有妙轻安随身而行,在身中转……从是以后,于瑜伽行初修业者,名有作意。……得此作意初修业者,有是相状,谓已获得色界所摄少分定心。”“又得此三摩地,当知即是得初静虑近分定,未至位所摄。”(《瑜伽》卷20)
轻安,是在定心中所发起的身心舒畅、喜悦、调柔,具堪能性。《五蕴论》云:“云何轻安?粗重对治,身心调畅,堪能为性。”有关轻安生起的过程,《瑜伽卷32中说,强盛并容易觉了的身心轻安相生起之前,是首先于其顶上似有重的感觉,但无痛苦性。然后心粗重性得以除灭,心轻安性得以生起。之后,有一股风(即内气)来入身中,身粗重性得以除遣,身轻安性遍满全身。心轻安初起时,令心踊跃、欢喜,所缘性于心中显现。身轻安起后,初起轻安之势减退,有妙轻安在身中如影随形。又心踊跃性亦渐退减,心于所缘寂静而转。
生起轻安之后,即是已获得色界初禅所摄之近分定。此定之相,《瑜伽》卷32中说:(1)依此可有能力善巧修习净惑所缘(世间道伏惑、出世道断惑)加行。(2)为“止”所摄护,能净诸行(烦恼),虽行可爱境中,猛利贪缠不致生起;或虽少生起,稍加对治,即能除遣。于其它可嗔、可愚、可骄、可寻思境也是如此。(3)宴坐静室,暂持其心,强盛轻安快速生起。(4)不为严重的身粗重(不自在性)所逼恼,也不频繁地生起诸盖烦恼。(5)虽从定出,轻安不灭。
(二)修七作意令定圆满
定圆满,即是在前未至定的基础之上,更进一步证得根本定(初禅)。《瑜伽》卷20中说:“证得根本三摩地故,名三摩地圆满。”以下说明为令定圆满所应修习,及定圆满之相。
(1)修七作意
为由“得定”而达到“定圆满”,必须修习七种作意。七种作意者,《瑜伽》卷33中说:
(1) 了相作意,即能正觉了欲界粗相、初禅静相。觉了欲界粗相,是寻思欲六粗事:即义、事、相、品、时、理六粗。
粗义者,是多过患义(少味多苦,令无厌足,起惑造业),多痛苦义,不自在义,粗鄙、可厌恶义。
粗事者,有内贪(贪著自他色身)欲,外贪(贪外尘境)欲。
粗相者,一自相,即欲,此欲由能缘烦恼(贪)及所缘事构成;欲生受,三受(苦、乐、舍)反过来又是诸烦恼倒见依处。二共相,即诸欲为诸苦之所随逐、随缚。
粗品者,诸欲都是黑品(恶法)所摄。此等诸欲,犹如骨锁、凝血肉,令人厌恶;又如草炬火(须臾灭),一分炭火(少分欲,能灭多善),大毒蛇(危害大),梦所见(幻化),假借得诸庄严具(不恒属己有),树端果(难摘),能生追求、守护、坏失、无厌足、不自在诸苦。
粗时者,于过去、现在、未来三世时,恒常多诸过患。
粗理者,相待道理(由劳作所获),作用道理(衣食能除诸苦),证成道理(教证、现见、比度知其粗相),法尔道理(本来粗秽)。
如此觉了欲界诸粗相,初禅离此粗相,即是静相。所以于应断(粗相)应修(静相)能正了知,且心生希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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